上海市绿色低碳建材评估实施细则(节选)(2022版)

上海市绿色低碳建材评估实施细则(节选)
(2022版)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根据《关于在本市民用和工业建筑中进一步加快绿色低碳建材推广应用的通知(试行)》(沪建建材(2022)312号)编制。本细则中“评估机构”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上海市绿色低碳建材第三方采信确认机构,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相关绿色低碳建材标准界定的建材产品。由于相关产品标准、技术、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评估流程及评估时限2.1 评估流程
绿色低碳建材评估的基本流程包括
表1 绿色低碳建材评估依据标准
产品类别
(1)评估申请(2)验证
(3)评估结果的审定与批准。2.2 评估时限
自正式受理绿色低碳建材评估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评估证书之日止,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包括现场验证、评估结果的审定与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因申请企业未及时提交资料、不能按计划接受现场验证、未按规定时间递交不符合整改、未及时缴纳费用等原因导致评估时间的延长时,不计算在内。
3 评估依据标准
评估依据标准见表1所示
依据标准
预制构件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预拌砂浆
建筑涂料
防水卷材
防水涂料
管道
建筑玻璃
上海玻璃 2022年·第5期
T/SCQA 215—2022《绿色低碳建材技术要求预制构件》
T/SBMIA 022—2022《绿色低碳建材技术要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
T/SCIA 001——2022《绿色低碳建材技术要求预拌砂浆》T/SHHJ 000038—2022《绿色低碳建材技术要求建筑涂料》
T/SHHJ 000039—2022《绿色低碳建材技术要求防水卷材》
T/SHHJ 000040—2022《绿色低碳建材技术要求防水涂料》
T/SHHJ 000041——2022《绿色低碳建材技术要求管道》
T/SGGG0004——2022《绿色低碳建材技术要求建筑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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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验证计划与验证组构成
政策法规
4 评估单元划分
评估单元划分方式见附件A。
同一申请企业、同种产品,但生产场地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评估单元。
每个评估单元产品的详细评估范围应在评估证书或附件中予以界定。
5 评估申请5.1 申请文件
申请企业向评估机构提交申请,同时随附以下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绿色低碳建材评估申请书(2)评估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
(4)申请企业近3年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和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的声明(如果公司成立不足3年,按公司成立之日起至申请日进行提供)
(5)在同一申请单元内申请多个型号时,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按评估单元提交的自评估表(见附件C)及相应证实性资料。5.2 受理
评估机构收到申请文件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负有管理、保存、保密义务。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请企业补充完善。文件齐全后,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受理时,评估机构与申请企业签订绿色低碳建材评估协议。
申请企业及申请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机构不得受理评估申请∶
(1)1年内两次监督抽检建材产品质量不合格

(2)1年内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罚或通报的
(3)列入上海市建材禁限目录和负面清单的。
6验证6.1 验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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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应履行验证组长的所有适用职责。
验证的目的和范围相适应。6.1.2 文件审查
文件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性资料,通过文件审查确定以下内

(1)确定申请企业的相关机构资质的合法性等
(2)确定申请文件是否能完整覆盖附件B规定的相应技术要求,避免缺项情况发生
(3)确定申请文件内容是否适宜支撑对申请企业及产品符合绿色低碳建材依据标准(见表1)及本细则要求的现场验证
(4)确定申请文件内容所代表的相关合格评定结果的状态是否有效,如证书、检测报告等应在有效期内。6.2 现场验证6.2.1 基本原则
(1)原则上,现场验证应在文件评审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可在现场验证时直接提交整改证据)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证的内容为绿色低碳建材技术要求符合性验证。
(2)现场验证应覆盖申请绿色低碳建材评估的所有产品和生产场所。
(3)现场验证时,工厂应正常生产申请评估范围内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
6.2.2 绿色低碳建材技术要求符合性验证
按照绿色低碳建材依据标准(见表1)验证申请评估企业及产品对于技术要求方面的符合性情况。评估机构在生产现场对其实际内控运行情况,包括涉及的文件、记录、实物、人员、设备、环境、管理制度、保障措施等进行核查,确认与提交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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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2)评估单元名称
的一致性。如对于污染物排放,应重点核查生产现场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处置设备及相关文件记录等,以验证所提交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的真实可靠性。
6.2.3 验证结论
现场验证结论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现场验证通过
绿色低碳建材技术要求符合性验证未发现不符合项。
(2)现场验证不通过
绿色低碳建材技术要求符合性验证发现存在不符合或现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判定现场验证不通过或终止现场验证。
7 评估结果的审定与批准
评估机构对现场验证结论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评估机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绿色低碳建材评估证书,每一个评估单元颁发一张证书。
8 扩大或缩小申请
在评估证书有效期范围内,申请企业需扩展评估单元、产品名称及型号的,申请企业应从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评估机构评估扩展产品与原评估单元产品的一致性程度,以及原评估结果对于扩大内容的有效性程度。评估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扩大内容开展文件审查和/或现场验证(适用时)等工作。
9 评估证书9.1 证书的保持
评估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评估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使用的,申请企业应在评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延续申请。
9.2 证书覆盖内容
评估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申请企业名称与企业住所、生产地址
(3)产品名称、系列、规格型号(适用时)等(4)评估依据
(5)发证日期和有效期(6)评估机构名称(7)证书编号
(8)其他依法需要标注的内容。9.3 证书的变更
申请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产品名称/型号等,从而可能影响证书内容发生变化时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时或产品标准更新可能影响检测结论时,申请企业应向评估机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由评估机构评估变更内容与原评估证书范围的一致性程度,并根据差异进行补充验证。
对符合要求的,评估机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9.4 证书的扩大与缩小
申请企业需要扩展证书覆盖评估单元的范围时,应按8的规定进行。对符合要求的,评估机构根据获证企业的要求单独颁发评估证书或换发评估证书。
当企业不能保持某个已获证评估单元的资格时,或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时,经确认后应缩小该企业相应的绿色低碳建材产品范围的,获证企业应退还评估证书。
9.5 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上海市绿色低碳建材的有关要求。当申请企业违反上海绿色低碳建材推广应用有关规定、评估产品达不到技术要求或者无法继续生产时,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评估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销和注销的处理获证企业应退还评估证书。申请企业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评估证书。9.5.1 证书的暂停和恢复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暂停其全部或部分产品评估证书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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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适用的评估依据或者实施细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2)用户对获证产品质量反映较大,经查实的(3)申请企业申请暂停的(4)其他依法应暂停的情形。
评估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内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评估证书。暂停评估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暂停时间自评估机构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出现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证书处于暂停状态且未恢复的,评估机构暂不受理与整改无关的绿色低碳产品评估申请。
证书暂停期间,评估申请企业如果需要恢复评估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评估机构提出恢复申请,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评估机构应撤销或注销被暂停的评估证书。9.5.2 评估证书的注销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注销其全部或部分评估证书
(1)评估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企业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自动提出放弃评估证书的
(3)由于产品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在过渡期内,无法达到相应绿色低碳建材依据标准(见表1)要求的
(4)获证产品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5)由于9.5.1(3)情况证书暂停,在评估证书暂停期限届满前,申请企业未提出评估证书恢复申
请的
(6)其他应当注销评估证书的情形。
自评估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评估证书。评估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申请企业可以向评估机构重新申请绿色低碳建材评估。被注销评估证书对应产品的现场验证报告不再有效。9.5.3 评估证书资格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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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全部或部分评估证书
(1)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无法满足绿色低碳建材评估要求的
(2)评估证书暂停期间,申请企业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3)申请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4)获证产品因建材产品质量原因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5)申请企业伪造虚假证明资料骗取证书的(6)转让评估证书的(7)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自评估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绿色低碳建材证书。评估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或重新申请绿色低碳建材评估。对被撤销评估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的现场验证报告不再有效。评估机构不再受理该产品的评估申请。
10 绿色低碳建材信息上传
评估机构应5个工作日内将获证绿色低碳建材及申请企业相关信息上传至上海市建设市场信息服务平台https//ciac.zjw.sh.gov.cn/。当获证企业持有的评估证书状态(暂停、注销或撤销)发生变化时,评估机构应及时在平台更新评估证书的状态信息。
附件A
评估单元划分方式
A.1 建筑玻璃
表A.1 建筑玻璃绿色低碳建材评估单元划分序号
产品分类 评估单元 产品执行标准
钢化玻璃 GB 15763.2
建筑玻璃 夹层玻璃 GB 15763.3
中空玻璃 GB/T 11944
绿色低碳建材技术要求自评估表
C.1 建筑玻璃C.1.1 自评估表
表B.1 建筑玻璃 绿色低碳建材技术要求自评表
项目及要求
玻璃生产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原材料采购和使用台账,台账应包含原材料供应商名称、型号规格、购人数量、使用数量等内容。玻璃生产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和有关部门淘汰或禁止的技术、工艺、装备及材料。玻璃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DB31/933的规定,污水排放应符合DB31/199的规定,噪声排放应符合GB12348的规定。玻璃及原材料应储存于封闭或半封闭场所,应采取防雨、防潮、通风等措施。玻璃生产企业应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或回收,应配备废水处理及回收装置。
玻璃生产企业应对各类能源消耗分别计量,应安装能源消耗分项计量装置。
玻璃生产企业应采取措施减少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并应记录相应的碳足迹。
钢化玻璃生产企业产品生产能耗统计应符合DB31/621的规定。统计范围应从待钢化玻璃进入钢化炉上片台放置区域开始,到钢化玻璃完成钢化过程放置到钢化炉下片台放置区域的整个钢化玻璃生产过程消耗的电量以及切割、磨边、清洗等其它加工工序的电能消耗。不包括玻璃运输、铲运、包装项目等的能耗和各个辅助过程(现场照明、办公用电等)的电能消耗。钢化玻璃单位产品可比能耗应小于4.7kWh/m²。
夹层玻璃生产企业产品生产能耗统计应符合DB31721的规定。统计范围应包括玻璃的上片、清洗、合片、预压、下片和终压工序(高压釜)等整个夹层玻璃生产工序以及辅助设备消耗的总能耗,不包括玻技术
璃切割、磨边、钢化、热弯、印刷、镀膜、运输铲运、包装、现场照明和办公用电等项目的能耗。夹层玻要求
璃单位产品能耗应小于5.0kWh/m²。
中空玻璃生产企业产品生产能耗统计应符合DB31/834的规定。统计范围应从中空玻璃生产线装片台放置区域开始,到玻璃经清洗后完成合片、打胶工序,放置到中空玻璃生产线卸片台放置区域的整个中空玻璃生产过程结束,包括主要工序装片、除膜、清洗、上框、合片、压片、封胶、卸片等所消耗的能耗,以及辅助工序间隔条制作、丁基胶涂布、分子筛灌装、充气等所消耗的能耗,不包括用于运输铲运、包装项目等能耗和现场照明、办公用电等电能消耗。中空玻璃单位产品能耗应小于0.6kW·h/m²。中空玻璃生产企业产品所用钢化玻璃、夹层玻璃的生产能耗应分别符合T/SGGG0004—2022中4.6、4.7的规定或有绿色建材标识。
钢化玻璃应符合GB 15763.2型式检验的规定,其中平面钢化玻璃的弯曲度波形时不应大于0.08%。且符合化玻璃表面应力均匀性不应大于12MPa,试验方法应符合GB/T35604的规定。
夹层玻璃应符合GB 15763.3型式检验的规定,且夹层玻璃烘焙实验后应无气泡,试验方法应符合GB/T □符合35604的规定。
中空玻璃应符合GB/T11944型式检验的规定,其中水气渗透指数I不应大于0.20,平均值IG不应大于0.10,且中空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40%,可见光反射比(室外侧)应小于20%,光热比不应小于
1.6,试验方法应符合GB/T 2680的规定,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4W/(m²·K),试验方法应符合GB/T 22476 □不适用的规定色差不应大于2.0,试验方法应符合GB/T18915.1的规定。a清单序号参见本附件中“B.1.2证实性资料建议清单”
证实性资料建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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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C.1.2 证实性材料建议清单
1)生产企业建立完整的原材料采购和使用台账的有效证明文件
2)生产企业不使用国家和有关部门淘汰或禁止的技术、工艺、装备及材料的声明或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
3)生产企业符合要求的废气、噪声、废水第三方检测报告或在线监测结果(一年内有效)
4)生产企业配备废水处理及回收装置,并生产废水得到有效处理或回收有效证明文件
5)生产企业能源计量器具清单,近一年的产品生产能耗统计记录
6)产品生产有关的碳足迹的计算报告7)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计算书
8)有效期内的产品抽样检验报告(由具备CMA 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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