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 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城镇 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推动惠民生扩内需,推进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方式 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 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改造提升城镇老 旧小区,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2020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涉及居 民近700万户;到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 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 期末,结合各地实际,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 成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意见》要求,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重 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可分 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各地因地制宜确定 改造内容清单、标准。科学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养老、卫生、托育等有关方 面涉及城镇老旧小区的各类设施增设或改造计划, 以及专业经营单位的相关管线改造计划,应主动与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计划有效对接,同步推进 实施。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 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利用“互联网+ 共建共治共享”等线上线下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 基层协商,主动了解居民诉求,促进居民形成共识。 明确项目实施主体,推进项目有序实施,完善小区 长效管理机制。
《意见》要求,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 力量合理共担机制。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 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 (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 益等方式落实。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将城镇老旧小 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给予资金补助。 支持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 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 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 据等进行债券融资,但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杜 绝新增地方隐性债务。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对实施城 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通 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 方式,吸引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各 类需改造设施的设计、改造、运营。落实税费减免 政策。
《意见》要求,精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审批 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积极推行网上审 批,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完善适应改造需要的标准 体系。推进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加强服 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享。加强既有用地集约混 合利用。
《意见》强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切实担负起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省 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总 责,要加强统筹指导,落实市、县人民政府责任,确 保工作有序推进。做好宣传引导,形成社会支持、 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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