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与资源综合利用扶持政策解析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与资源综合利用扶持政策解析
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沈瑞德

1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 办法(2014年修订)(沪发改环资〔2015〕1号)
申报条件
(_ )在本市注册并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单位;
(二) 项目利用本市产生的废弃物为主;
(三) 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四) 单位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 健全;
(五) 项目能源利用效率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 水平;如相关产品在国家或本市有产品能耗限额标 准的,原则上应达到其中先进值的要求;
(六) 利用农林废弃物的项目,投资额应在400 万元以上,其它项目投资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
(七) 项目已于申报上一年度或于本年度申报 截止日期前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已办结国家规定 的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审批文件齐备。
扶持范围
(一) 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领域废弃 物资源综合利用,如大宗工业固废、建筑垃圾、畜 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污水厂污泥、电子废弃物、 餐厨垃圾等,重点支持其中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 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
(二) 支持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 产品等进行再制造;
(三) 市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循环经济和资源 综合利用项目;
(四) 优先支持范围: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 配套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纳入本市循 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项目;纳入国家试点及本市 循环经济示范的项目、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 中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的项目;区县有配 套资金或政策支持的项目。
支持方式和标准
(_ )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照 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 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国家重点支持、要求地方配套的项目, 按照国家要求,给予相应支持;对市政府要求重点 支持的其他项目,其补贴方式和标准另行报市政府 批准后执行。
2《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 (沪经信法〔2017〕219号)
申报条件
(_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 单位财务状况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 制度健全;
(三) 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四) 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节能、环保等强制标 准;
(五) 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扶持范围
(一) 通过采用改进产品设计、采用无毒无害的 原材料、使用清洁能源或再生能源、运用先进的物 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物 排放的项目;
(二) 通过采用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

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 染物产生的项目;
(三) 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 放的项目;
(四) 实施物料、水和能源等资源综合利用或循 环使用的项目;
(五) 位于本市195、198地块内的企业仅限申 报不新增产能的清洁生产改造项目O
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 企业项目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实际投资额 低于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二) 企业项目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实际投资额 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 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 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
支持范围和条件
(一)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 术改造;实现年节能量300吨标煤(含)以上的节 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 共服务等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 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 50吨标准煤(含)以上。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 同能源管理模式。
(三) 高效电机应用
本市企业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 录或者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 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至少达到2级能效水 平。节能服务机构购买的高效电机必须在本市安装 使用,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以上。
(四) 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支持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其 中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应 当符合《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 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工信部节 〔2015〕13号)技术指标要求。支持产业园区管理机 构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实现园区及重点企业能源、 环保数据计量传输与在线监控。其它行业和园区能 源管理中心验收要求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 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支持本市企业按照GB/T 23331—2012(能源管 理体系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4关于做好本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管 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申报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 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 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五大类十七 种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
2.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计算申请认定 项目所得;
3.有健全的技术工艺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计 量检测手段,基础台帐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4.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5.申请认定的项目符合《通知》所附优惠目录 规定的条件;
6.申请认定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 策和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相关验收。
扶持范围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以下简称“项 目认定”)的范围,包括《通知》所附优惠目录规定 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 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五大类十七 种项目。
支持方式和标准
列入《目录》范围内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 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注:了解详细内容可登陆“上海市能效网”- “设备项目退税”中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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