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发布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7 月11 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8 月18 日。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于1995 年会议通过

并公布,并于1996 年4 月1 日起开始实行,在法律层面填补了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管理的空白,也是国家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危险废物处理行业进行管理的文件。2004 年“固废法”第一次进行较大幅度修订,明确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2013、2015 和2016 年的三次修订分别对

“固废法”的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条款进行了具体修改。

固废法法在实施的22 年中,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到目前为止,距离上次大规模修订也有

14 年之久,部分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本次固废法修订,正是为了给我国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保障,使其成为一条“高压红线”,与其他固废相关的法律条文形成有效的衔接与互补。其主要修改内容修订草案共六章

102 条,其中修改50 条(不包括仅修改“环境保护”

为“生态环境”的条款),新增14 条,删除4 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统筹把握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关系。一是突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无害化底线要求。在污染防治原则层面,明确“无害化”是“资源化”的前

提;提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过程和产品的污染防治要求,防止二次污染,确保“资源化”过程和产品的

“无害化”。

二是强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约束性规定。提出有关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应最大限度降低填埋处置量,倒逼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增加关于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明确各方责任促进固体废物协同治理。一是强化产生者的主体责任。按照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调固体废物产生者是固体废物治理的首要责任人,谁污染谁负责,谁产废谁治理。建立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实施“一证式”管理,促进落实产生者主体责任。

二是界定转移相关方的义务与责任。产生者需要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委托合同不能转移产生者的固体废物治理的法定责任。禁止产生者无合同或采取虚假合同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防范以买卖的名义非法转移固体废物行为。

三是提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增加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规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经验吸纳与固化,鼓励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建立回收体系,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四是明确部门污染防治责任。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应担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

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法律支撑。一是改革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全面贯彻实施《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改革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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