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 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

公安部消防局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 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

 

2018 年4 月10 日,为保障建筑高度大于250 米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设防水平,提高其抗御火灾能力,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制定了《建筑高度大于250 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其中对防火门窗的要求有如下几条。

第三条 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核心筒周围应设置环形疏散走道,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2. 用于扩大前室的门厅(公共大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0h的防火隔墙与周围连通空间分隔,与该门厅(公共大堂)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3. 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相邻区域分隔;
  4. 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

火门,酒店客房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缆井和管道井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 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得采用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替代。

第十五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建筑外墙采用玻璃幕墙时,喷头与玻璃幕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m。

第二十条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中,自然

排烟口的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

5%

采用外窗自然通风防烟的避难区,其外窗应至少在两个朝向设置,总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5% 与避难区外墙面积的25% 中的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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