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质量追溯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质量追溯管理办法》发布

为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保障工程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质量追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以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为基础、供应信息报送为要素,依托建材监管信息系统,对重要建材进场、检测、使用、监管等关键信息进行记录、归集、共享和查询,推动建材“市场端”备案管理与“现场端”使用监督联动,形成“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全过程质量追溯体系。具体内容详见:

 

适用范围与职责分工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重要建材的质量追溯管理活动。

建设单位:对建材质量追溯负首要责任,并将追溯管理纳入项目全周期管理。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选用建材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质量要求须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标准;对不合格建材处置方案进行确认。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材质量追溯负总责,负责进场信息填报、见证取样送检、使用信息填报等。

建材供应单位:包括建材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及境外企业在本市销售总代理单位,负责完成材料备案和供应信息确认。

监理单位:负责进场信息、使用信息及备案状态审核监督,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同意检测委托。

检测机构:仅受理已完成备案、进场信息经施工填报、供应确认、监理审核通过的检测委托。

相关行业协会: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建材供应单位的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和供应信息报送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材使用质量追溯管理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与指导监督。

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建材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推送风险预警信息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和施工现场供应信息报送等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建材质量追溯和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

 

重要举措

一是突出重点管控。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制定、调整并公布《重要建材品类目录》,涵盖建设工程的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对商品混凝土、钢筋等重要建材,在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时由供应单位确认供应数量;商品混凝土、砂浆、预制构件和建筑节能保温系统生产企业还应具备企业内部试验室检测能力。

二是实行“建材备案+信息报送”闭环管理。市场端,重要建材供应单位应先办理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签署《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对信息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核验通过后备案信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官网“通知公告”栏目公开发布,有效期3年。现场端,实现建材“进场—使用—竣工”全流程追溯,延续“施工填报、供应确认、监理审核”的成熟机制:明确时限要求,施工单位、建材供应单位、监理单位须在每批次建材进场后24小时内分别完成填报、确认、审核;规范批次管理,重要建材使用环节按批次填报使用部位、用量等信息,单批次进场数量超过检验批次规定数量的应分别填报;项目完工后,由施工单位、供应单位和监理单位形成《单位工程重要建材使用情况表》《项目重要建材使用情况汇总表》。

三是强化不合格建材处置。 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在完成检测后24小时内出具报告并上报受监监督机构,同步告知建设、施工、监理、供应单位。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通知建材供应单位;已进场同批次产品及时清退出场,已使用的须制定专项整改方案,经设计单位确认、监理单位监督实施,并报建设单位和受监监督机构,形成闭环。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市市场管理总站责令整改并暂停该单位该不合格品类的重要建材供应信息报送功能;供应单位须对同型号产品重新开展全项型式检验,检验合格并重新备案后方可恢复报送。

四是实施风险预警和信用监管。 对以虚假资料备案的,取消虚假备案信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向其供货的在建项目和受监监督机构推送质量预警;现场端建立监督抽检不合格建材“一处发现、全市预警”机制,通过建材信息系统向不合格建材生产厂家供货的本市其他在建项目参建单位和对应的受监监督机构推送材料质量预警提示信息。相关处理可与诚信管理、监理工程师年度记分等联动,并依法处罚使用不合格建材、应检未检等违法行为。

五是优化办事服务和行业协同。 备案和信息报送可通过“一网通办”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相关栏目办理;施工、监理单位也可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进入建材应用服务办理。相关行业协会开展政策宣传、咨询、培训和统计,配合做好备案和信息报送服务。

 

时间节点

《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施行前已备案的建材,其备案有效期按原备案有效期执行。

流程性时间节点主要包括:市市场管理总站自接收备案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备案有效期3年;重要建材进场后,施工、供应、监理三方应在24小时内分别完成填报、确认、审核;检测机构对不合格结果应在完成检测后24小时内出具报告并上报、告知;上传要件有效期届满失效的,相关供应信息报送功能自动关闭。

 

关键词解释

重要建材

应用于建设工程的结构性、功能性材料,以《重要建材品类目录》为准。覆盖钢材、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保温系统、水泥、混凝土、砂石料、外加剂、防水材料、建筑玻璃、建筑陶瓷、建筑门窗、建筑幕墙、商品混凝土、钢结构构件、路用材料等。

建材质量追溯体系

以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为基础、供应信息报送为要素,通过建材监管信息系统对重要建材进场、检测、使用、监管等关键信息进行记录、归集、共享和查询,实现市场和现场联动。

建材供应单位

建材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及境外企业在本市销售总代理单位。

供应信息报送

围绕重要建材进场、检测、使用等环节,由施工、供应、监理等主体在建材信息系统中填报、确认、审核相关信息的活动。

 

新旧政策差异

《办法》是对既有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和使用监管制度的系统化升级,主要体现为:管理对象由侧重“建材备案”拓展为覆盖备案、进场、检测、使用、验收和监管处置的全链条追溯;管理方式由相对分散的信息填报转为依托建材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归集、共享、风险预警和部门联动;责任边界进一步压实,明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现场总责、供应单位“谁供货、谁确认”、监理审核把关和检测机构报告责任;对虚假备案、不合格建材的处置,采取取消备案、重点监管、暂停信息报送、重新型式检验和恢复报送的闭环措施。

同时,《办法》注重衔接过渡:施行前已备案建材不按新规重新计算有效期,仍按原备案有效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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