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新建1吨产能需置换1.5吨合规产能”——工信部发布新版钢铁产能置换办法

5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置换办法》)。新版《置换办法》全面收紧产能置换规则,统一全国减量置换比例,设置跨企业置换过渡期,强化绿色低碳与高端化导向,同时完善全流程闭环监管,持续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成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此次修订是对2021版《置换办法》的重大升级。在置换比例上,新版《置换办法》打破此前区域差异化标准,全国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统一提升至不低于1.5:1,意味着每新建1吨产能需退出1.5吨合规产能,从制度层面确保钢铁产能总量只减不增。针对2024年8月23日后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的企业,置换比例可放宽至不低于1.25:1。

在产能跨企业流转方面,《置换办法》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仍允许不同企业间开展产能置换;过渡期结束后,仅可通过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产能转移,彻底禁止单纯买卖产能指标的行为,从根源上遏制产能投机炒作,规范产能流动秩序。同时明确,“僵尸企业” 产能、已享受奖补退出的产能及 “地条钢” 等落后产能,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置换办法》提出重点支持绿色低碳转型与高端特钢发展,以下情形可实施1:1等量置换。包括退出转炉及配套高炉建设电炉;电炉改电炉项目;电渣重熔、真空自耗等高端特钢电炉项目;采用 “低碳冶金 + 电炉” 且炼铁碳减排≥60%的项目;退出高炉采用氢冶金且碳减排≥60%的项目。此外,针对不锈钢行业,明确熔化合金感应炉的数量、容积须与电炉或转炉产能匹配,防范借合金炉名义违规新增炼钢产能。

《置换办法》鼓励企业(集团)实施跨地区产能置换,各有关地区不得限制或阻碍产能跨区域流动。企业实施跨省(区、市)产能置换,退出产能为中央企业下属公司的,由中央企业集团负责核实退出产能真实性、合规性,报国务院国资委确认后,在中央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抄送退出产能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退出产能为非中央企业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退出产能真实性、合规性,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布产能转出方案公告。

《置换办法》明确产能置换方案有效期为24个月,逾期未开工需重新办理手续,避免方案长期闲置。省级工信部门负责年度自查与闭环核实,联动环评、排污许可、节能审查、碳排放评价等政策,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同时规范方案申报内容,要求明确项目地点、设备参数、产能规模及退出产能拆除计划,杜绝 “待定” 等模糊表述,确保置换方案可落地、可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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