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效密封型中空玻璃生产示范工厂 认定办法(暂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好房子”建设的精神,积极响应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的战略部署,推动玻璃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产品质量提升,进一步提高长效密封型中空玻璃生产企业的示范作用,引导和鼓励玻璃生产企业为建筑提供更加安全、绿色、舒适、长效的中空玻璃产品,实现高质量发展,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上海市玻璃玻璃纤维玻璃钢行业协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玻璃玻璃纤维玻璃钢行业协会、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示范工厂是指以生产长效密封型中空玻璃所要求的工艺和设备为基础,推行精益管理和业务流程再造,实现数字化设计、智能化生产、网络化管理、智慧化服务,构建柔性、高效、绿色、安全制造体系的工厂。

第四条 长效密封型中空玻璃示范工厂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认定1-2次。

第五条 长效密封型中空玻璃示范工厂认定工作由上海市玻璃玻璃纤维玻璃钢行业协会、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联合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长效密封型中空玻璃示范工厂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规模以上玻璃及门窗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的示范工厂必须是上海市玻璃玻璃纤维玻璃钢行业协会或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已经建成并投入正常运作的,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三)申报的示范工厂应满足《长效密封型中空玻璃》团体标准的基本要求,在经济效益、生产效率、能源利用率、质量管控等各项指标均处于行业先进或领先水平;申报的示范工厂应具备正常运行的生产长效密封型中空玻璃产品的设施设备,完善的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产品符合团体标准《长效密封型中空玻璃》所有性能指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长效密封型中空玻璃示范工厂:

(一)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的;

(二)近三年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材料

第八条 围绕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上海市玻璃玻璃纤维玻璃钢行业协会、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对当年认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所在协会提出认定申请。

第九条 申报的示范工厂应提供(不限于):

(一)单位基本情况:企业基本情况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二)建设情况:产品生产工艺介绍、车间建设CAD规划图、智能化设备清单及发票等;

(三)运行实景:工厂整体运行实景照片、图片、长效密封型中空玻璃生产设备图片及介绍等;

(四)产品情况:玻璃实样、照片、生产过程视频、产品使用案例的影像介绍;

(五)人才资质:中高级人才花名册、本科以上学历、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等;

(六)荣誉资质:企业荣誉资质图片;

(七)知识产权:公司知识产权清单、专利、软件著作权、国家标准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协会受理后应及时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通过现场核查、会议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形成长效密封型中空玻璃生产示范工厂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长效密封型中空玻璃生产示范工厂的审核意见经两家协会联合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长效密封型中空玻璃生产示范工厂认定名单。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长效密封型中空玻璃生产示范工厂的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协会开展相关工作,不断推广经验,扩大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对通过认定的长效密封型中空玻璃生产工厂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协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评估并提供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长效密封型中空玻璃生产示范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向协会及时申请更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称号:

(一)所在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相关规定或其它违法行为;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或无法正常经营;

(三)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

(四)所认定的工厂主体退出协会;

(五)有其他影响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关键要素、申报材料要求等,由上海市玻璃玻璃纤维玻璃钢行业协会、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1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玻璃玻璃纤维玻璃钢行业协会、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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