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发布

日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称,《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行和绿色改造、激励和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6个部分,共46条,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以及激励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绿色建筑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能够有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

为了将绿色建筑要求落实到建设和运行管理各环节,《条例》进一步夯实了相关主体责任: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实施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履行相应职责;

在建设立项环节,要求建设单位在立项文件、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要求,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要求;

在设计环节,明确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进行审查;

在施工环节,明确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负责实施,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落实绿色施工方案实施监理;

在运行管理环节,明确绿色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维护。

此外,《条例》还对绿色建筑的工程检测、竣工验收以及在有关销售文件中载明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等予以明确,形成管理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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