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低碳】7月1日起,上海居住建筑实行能耗限额设计,节能率提至75%!来看相关解读

2024年2月23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统一编号为DG/TJ08-205-2024,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Part . 1标准修订背景

双碳目标驱动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会上向全世界郑重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双碳战略转型发展新阶段。

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过渡

2023年7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发布的《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强调要立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已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的关键时期,把绿色低碳和节能减排摆在突出位置,从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

居住建筑减排贡献至关重要

根据《上海统计年鉴2022》数据及测算,截至2020年底,本市居住建筑面积在民用建筑总保有量中占比为62.7%,居住建筑能耗在民用建筑能耗中占比为40.3%;居住建筑运行碳排放量占民用建筑运行碳排放的40.5%。不论是建筑规模,还是能耗与碳排放影响,居住建筑节能减排程度对本市建筑领域双碳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

 

上海市民用建筑面积统计结果

 

上海市民用建筑与全社会总用能发展情况(2015-2020)

 

(四)国家标准提出新要求

2021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全文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对相关标准编制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此背景下,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2015启动修订工作。

 

Part . 2标准修订内容

为充分对接本市城乡建设领域双碳战略目标,本标准率先引入建筑用能与碳排放限额双控的建筑节能限额设计理念,提出了上海市居住建筑能耗与碳排放绝对值限额指标节能设计评价方法,并以75%作为节能目标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节能评价方法由相对节能评价法升级为能耗限额指标评价法

标准修订过程中,参照建筑能耗基准的思路,即采用能耗限额指标法进行节能评价。通过大量案例测算,在满足建筑冬季和夏季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的基础上,建筑年供暖供冷耗电量指标计算结果不得超过能耗限额指标20.5kWh/(㎡·a),建筑年供暖供冷碳排放量指标应不超过碳排放限额指标8.6kgCO₂/(㎡·a)。

 

能耗限额指标评价方法

 

(二)适用范围根据实际功能需求进行了微调

为保证相关能耗指标与技术措施的对应关系,本标准将适用范围修订为包括商品住宅、人才公寓、公共租赁房等各类以居住为目的住宅和宿舍两类。其他如幼儿园、养老院等居住类建筑因其公共功能与使用特点,明确按相同类型公共建筑处理。

(三)关键技术指标进行了补充与提升

本标准在提出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限额设计能耗与碳排放限额指标的同时,对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建筑供暖通风空调用能设备性能参数、电气照明和给排水系统的节能设计及性能参数等进行了补充、调整和提升,并对居住建筑能耗与碳排放计算方法、相关计算参数进行了规定。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在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的基础上进行了提升,其中普通外墙热工性能提升了20%,屋面提升了25%,架空楼板提升了40%,分户楼板提升了17%,外窗提升了20%~30%。同时,补充了特殊围护结构部位热工性能限值要求。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对比

 

相关用能设备主要通过本市产品性能指标调研,数据汇总分析后确定相关限值要求,与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相比,设备机组性能提升情况如下图所示。

 

冷水机组(热泵)性能系数COP对比

 

冷水机组(热泵)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对比

 

多联式空调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全年性能系数APF对比

 

本标准对热回收新风机组交换效率、照明功率密度、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户式电热水器能效指标等进行了限值补充规定(如下图)。

 

热回收新风机组交换效率限值

 

居住建筑照度及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居住建筑共用区域照度及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COP限值

 

户式电热水器能效指标限值

 

(四)更新了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计算先决条件

本标准规定,若要进行节能设计计算,必须满足计算先决条件:

1.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各部位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2.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60 W/(㎡·K),凸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40 W/(㎡·K)。

3.建筑外窗应采取遮阳措施,采取遮阳措施后的外窗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不应大于0.35。

(五)新增新风系统设计风口之间相关间距要求

本标准明确,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或室内空气质量要求较高时应设置新风系统。

1.室外新风宜直接送入卧室、起居室等人员主要活动区。

2.新风系统进风和排风不应短路,室外新风口水平或垂直方向距污染源(燃气热水器排烟口、厨房油烟排风口、卫生间排风口等污染物排风口)及空调室外机等热排风设备的边缘距离不应小于1.5m。垂直布置时,新风口应设置在污染物排风口及热排风设备下方,垂直距离不宜小于1.5m。

3.新风口与排风口在同一高度时,两风口边缘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新风口与排风口不在同一高度时,新风口宜布置在排风口下方,两风口边缘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宜小于1.0m。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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