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2 号

为更好满足我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要,加快受理企业排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根据相关中国境内企业的申请,对符合条件、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美采购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加征我对美301 措施反制关税。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为拟签订合同自美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

二、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范围
可申请排除商品清单为部分我已公布实施且未停止或未暂停加征对美301 措施反制关税的商品,见附件。对清单外商品,申请主体可提出增列排除商品的申请。对已出台和今后经批准出台的进口减免税政策项下自美进口商品,以及快件渠道进口商品,自动予以排除并免于申请。纳入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清单、在排除期限内的商品,也无需进行申请。

三、申请方式和时间
申请主体应通过排除申报系统(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址https: //gszx.mof.gov.cn),按要求填报并提交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排除申报系统于2020 年3 月2 日起接受申请。

四、申请填报要求
申请主体应根据上述网址关于排除申请的具体说明和要求,完整填写申请排除商品税则号列、采购计划金额等排除申请信息,以作为审核参考。申请增列排除商品的,还需填报加征关税对申请主体影响等必要说明。
申请主体应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核查发现填报虚假信息的,不考虑相关申请主体该项及后续若干批次的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申请主体填报信息仅限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使用,未经申请主体同意不会向第三方公开,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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